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訴權(quán)】
第三條 【行政機關(guān)負責(zé)人出庭應(yīng)訴】
第四條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
第五條 【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zhǔn)繩原則】
第六條 【合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第八條 【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 【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一條 【法律監(jiān)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第十三條 【受案范圍的排除】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一般地域管轄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
第十九條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條 【不動產(chǎn)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 【移送管轄】
第二十三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quán)轉(zhuǎn)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原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告資格】
第二十七條 【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代表人訴訟】
……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zhí)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附 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