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救助基金指依法設立,依法籌集,依法補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益性基金。它具有公平、效率、安全三重法的價值。它既是車禍受害人救濟體系中的一元,也是國家社會救助體系的一部分。目前在實踐中,我國有關救助基金仍有一些地方尚未出臺實施細則,覆蓋全國的救助基金遠未建成;此外,還存在缺乏中央級別救助基金,各地補償標準差距懸殊,管理機構設置混亂,補償范圍過于狹窄、追償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對此,本書作者深入研究了救助基金的基本理論、中國救助基金的實踐,作者還進行了救助基金的比較法考察,并對重構中國救助基金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思考。 目錄導論 / 00 第一章救助基金的基礎理論研究/ 0 第一節(jié)救助基金的定義及起源/ 0 一、救助基金的定義 / 0 二、救助基金的起源——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最后救濟渠道 / 0 第二節(jié)救助基金的制度價值 /0 一、救助基金的公平(正義)價值 / 0 二、救助基金的效率價值 /0 三、救助基金的安全價值 /0 第三節(jié)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 /0 一、救助基金的體系定位 /0 二、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0 三、救助基金中的主體定位 /0 第四節(jié)救助基金的理論基礎 /0 一、現代人權思想對生命權的重視與保障 / 0 二、國家和市民社會理論對國家職能的新注解 / 0 三、救助基金的經濟分析法學依據 / 0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實踐考察 /0 第一節(jié)我國救助基金立法考察/ 0 一、救助基金的國家層面立法/ 0 二、典型的救助基金地方立法/ 0 第二節(jié)我國部分地區(qū)的救助基金實踐運行考察 / 0 一、大都市的典型——深圳市救助基金的實踐運行 / 0 二、中等城市的典型——淮南市救助基金實踐運行 / 0 三、小型城市的典型——福清市救助基金實踐運行 / 0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比較法考察/ 第一節(jié)法域外救助基金制度綜述/ 一、英國的救助基金制度 / 二、美國的救助基金制度 / 三、德國的救助基金制度 / 四、日本的救助基金制度 / 五、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救助基金制度 / 第二節(jié)域外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啟示 / 一、域外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機制上的啟示 / 二、域外法在救助基金來源上的啟示 / 三、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補償上的啟示 / 四、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追償上的啟示 / 第四章重構中國救助基金制度的思考 / 第一節(jié)中國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體系之構建 / 一、救助基金立法體系模式選擇/ 二、救助基金立法體系之構建/ 第二節(jié)重構中國救助基金制度的具體規(guī)則的建議 / 一、中國救助基金的定性 / 二、中國救助基金的來源 / 三、中國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主管/ 四、中國救助基金的補償機制/ 五、中國救助基金追償權 / 結語 / 參考文獻 / 附錄 /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節(jié)選) /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 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實施細則 / 四、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五、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六、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 七、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八、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九、我國臺灣地區(q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節(jié)選) / 十、我國臺灣地區(q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節(jié)選) / 十一、我國臺灣地區(q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管理辦法” / 十二、我國臺灣地區(q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捐助章程” / 十三、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節(jié)選) / 十四、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節(jié)選) / 十五、韓國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節(jié)選) / 十六、韓國汽車損害賠償保障事業(yè)業(yè)務管理指針 / 十七、瑞士公路交通法(節(jié)選)/ 十八、澳門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投保法令(節(jié)選) / 后記 / 社會救助與人類文明(代序言) 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現代人權思想對生命權重視與保障的重要體現,其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國文明程度的主要標尺之一。中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的差距主要不是在GDP的多少和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高低上,而是更多地體現在普通民眾所能夠享有的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制度的多少上。因此中國在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必須把包括社會救助制度在內的社會福利制度建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完善的社會救助制度既是公民生存保障的主要載體,同時也是承載中國和諧社會建構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制度基石。
中國現在已進入汽車時代,汽車保有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與此相關聯,因汽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頻頻發(fā)生,連續(xù)二十余年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而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特別是重大交通事故,不但會使受害人蒙受重大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而且也會對受害人和責任人的未來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有可能危及其基本的生存境態(tài)。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和上訪案例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補償機制的設計,其著眼點不應簡單地局限于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而應將其放到整體社會治理的層面,以提升交通文明和社會人文關懷為出發(fā)點進行系統(tǒng)化、全面化的制度建構。
救助基金作為國家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既是交強險的補充性制度,同時也是與交強險各自獨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濟途徑,并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后的救濟渠道,其主要作用是為陷入困境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和基本生存保障。如果從美國馬薩諸塞州于1927年出臺世界上第一部交強險立法算起,對受害人的社會救助已經有近90年的歷史,即使從美國北達科他州于1947年建立第一個救助基金算起,救助基金制度也已經有了近70年的成長歷史。在各國特別是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救助基金的廣泛運用過程中,不但創(chuàng)造了豐富的理論資源,而且提供了非常豐富的可資借鑒的經驗,成功化解了諸多社會矛盾,對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發(fā)揮了重大作用。
縱觀我國的救助基金制度,不但起步較晚,直到2009年10月才由財政部、保監(jiān)會等五個部委聯合發(fā)布了第一個具有直接法律淵源意義和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而且無論是在制度設置上還是在實踐操上都存在諸多問題,典型的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內部組織機構失范、政府財政預算應承擔的基金補充比例過低、保險公司交強險保費提取比例的確定原則模糊、基金的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匱乏、基金違反救助義務時的法律責任缺失、受害人及其親屬對救助基金的直接請求權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等等。此外,從操作層面來看,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中央一級的國家救助基金統(tǒng)一運行機制,從而使這一制度的推行受到地方財力的極大制約。而救助對象的局限、救助損失范圍的促狹、救助賠償限額的缺失等,則使救助基金保障功能的發(fā)揮受到嚴重羈絆。而與救助基金相關聯的爭議解決程序的缺失,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實現。以上這些問題都亟待我們從理論加以探究和厘清,從制度上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應當是為社會實踐服務。利用自己的所學回應實踐對我們提出的問題,既是彰顯學術研究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時也是法學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之所在。作者趙明昕教授博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畢業(yè)后又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為期兩年的博士后合作研究,不但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有研究這一問題得天獨厚的條件。經過長期的潛心研究,作者向社會奉獻了凝聚自己研究結晶的學術專著《中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一書。為了完成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作者秉持神圣的使命意識,不但查閱了大量的國內外書籍,而且先后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公安部門、財政部門、保監(jiān)部門進行了廣泛地調查研究,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和詳實的數據,從而使本問題的研究既涵攝了堅實的理論積淀,同時也獲得了豐富的實證材料的支撐。
通過本書,作者不但建構了完整的救助基金法律體系,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國內在這方面研究的空白,而且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很多富有見地的意見和建議。例如,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認為,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和各地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宜采取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并合理界定了分級立法模式下各自的立法內容和立法要求。在對救助基金基本屬性的認定上,作者認為應將救助基金確定為財團法人,從而借助于法人的制度優(yōu)勢,充分發(fā)揮救助基金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針對救助基金入不敷出的客觀實際,作者建議應設立中央一級的專門救助基金,這一基金并不從事具體的補償業(yè)務,而是對資金匱乏或缺少啟動資金的地方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在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上,作者認為除應拓寬籌資渠道外,更應當重視救助基金資金的運用,通過委托理財、風險投資等方式增加救助基金的孳息性收入,實現救助基金的保值增值要求。在救助基金管理上,作者提出應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前提下,逐步將救助基金委托給保險公司等專業(yè)機構代為管理或信托經營,政府更多地應承擔宏觀政策制定、組織協(xié)調和資金安全監(jiān)督職能。在救助基金的使用上,作者認為救助基金只有得到有效充分的使用,才能實現制度設計的既定目的,提出應增加補償事由并適當擴展受害人的范圍和損失的認定范圍,從而切實實現救助基金對受害者的解危濟困作用。在救助基金的追償方面,作者提出應構建包括追償對象、追償條件、追償保障、追償程序在內的系統(tǒng)化、可操作的追償機制,從而使救助基金的制度作用真正落到實處。這些研究不但對我國救助基金制度的設計有較大參考價值,而且對推動我國整個社會救助制度的構建也會帶來諸多觀念上的影響。
最后,我們期待趙明昕教授今后有更多的涉及社會救助制度內容的新作問世,同時更期待有中國特色的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早日建成。
是為序。
趙萬一
2014年6月16日于西南政法大學 |